一、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
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二、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