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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适用主体是谁?

拘传的适用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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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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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的适用主体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或者监视居住。
  ”之规定,拘传的适用主体是特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2。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以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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