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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应当如何纳税?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应当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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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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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之前,先对立项问题进行分析。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各级政府发改委批准,并 纳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习 惯上把这种报批行为称为"立项"。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立项分为三种情 况:①供地方申请立项;②出资方申请立项;③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  为 什么强调房地产合作开发立项问题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涉及建成的房屋 的原始取得问题,即进行初始登记时哪一方是房屋所有人。
  而初始登记申请 人的不同,又直接影响着合作各方纳税问题。办理初始登记在确认房屋所有 权人时,依据的是土地使用权证(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而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开发项目的立项人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 有关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的(见《城市 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简言之,谁立项,新建房屋属于谁。此外,不管以谁 的名义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旦房屋在合作建房双方之间按约定进行 了分配,那么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也就是说,尽管房地产合作开发本 身并不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但根据房地一体化原则(见《城市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建成的建筑物的分割,自然会导致供地方丧 失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同时出资方因取得建筑物而取得一部分土地使用权。
     因此,房屋分配之后,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必然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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