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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怎样?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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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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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主要有: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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