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聘请专业律师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是律师的“诚信”。从患者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否有相关的医疗知识背景,他都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这个“实话”应当包括:律师能够为你做到的诉讼结果和律师不能够做到的诉讼结果。 在我国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能够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患者及其家属“虚假承诺”了很多结果,包括: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这样的律师是很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想要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证据和诉讼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医疗鉴定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变数,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少。 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打的。在...全部
一是律师的“诚信”。从患者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否有相关的医疗知识背景,他都必须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这个“实话”应当包括:律师能够为你做到的诉讼结果和律师不能够做到的诉讼结果。
在我国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能够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患者及其家属“虚假承诺”了很多结果,包括: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这样的律师是很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想要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证据和诉讼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医疗鉴定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变数,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少。
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很难打的。在诉讼前就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律师交流的时候,口若悬河、夸夸其谈的往往带有很多不切实际的东西,虽然他的“承诺”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属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诉讼结果达不到承诺的结果,诉讼不利的结果仍然由患者及其家属来承担。
这样看来在诉讼前不切实际的承诺只是一个幌子,对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从社会经验看,“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谈的骗子,才是能够把“好人走瘸了,卖给他拐”的人。诉讼是有风险的,关于胜诉的标准,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考虑,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诉讼请求,而且赔偿数额也要达到自己的要求。
这样“全胜”的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关于胜诉的标准。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诉讼的“胜诉”是包括一个范围的,这其中包括:1。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不管赔偿数额是多少,通过诉讼过程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也就是在法律上讲的“定性”的问题。
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否认定存在医疗过错是在法律性质上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它的认定也就是下一步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法律上确认过错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律师尤其重视“法律定性”的界定。
这样一个结果往往对“要讨个说法”的患者及其家属是适合的,对于这一部分当事人而言,赔偿数额并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患者及其家属所期望的结果。2。赔偿数额的多少: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后期治疗费和前期经济投入的考虑,往往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不但要赔偿相关的费用,还要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都要计算到里面。
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要求很多。这样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属通过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而是经济问题,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的赔偿。但是,律师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属的“想法”去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的。
由于医疗纠纷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是很难给当事人“预测”一个赔偿数额的,所以,在当事人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不要因为赔偿数额少而抱怨自己的律师,因为,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低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代理律师造成的。
如果你的律师在诉讼前;曾经向你“承诺”了赔偿数额,他要么是在“虚假承诺”,要么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不太了解。我们作为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几乎是在避免谈论这样的问题。对于患者及其家属的提问我们是不会给出明确的赔偿数额的,这不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任,恰恰相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不负责任的“估计”与“承诺”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经过的法律程序与环节是比较多的,在如何一个程序中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每一个处理结果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质证程序的情况,等等)这些处理的意见,又不是代理律师可以预见和控制的。
这显著不同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在接到案件后,在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法律意见,而医疗纠纷案件是远远达不到的。应当说,赔偿数额是患者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日常案件咨询中也是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实践的情况〇关于庭审程序。
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常常把诉讼的过程看作是,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不可开交的辩论过程。其实,不管影视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节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视作品,它与实际的医疗诉讼相差千里。
不是代理律师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属并不知道真实的庭审过程,在见到真实的诉讼后,对自己“想象破灭”的遗憾。我国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注重诉讼程序的进行,整个诉讼程序要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是有权力制止“被认为与本案无关”的发言的。
整个诉讼的进行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在这里提醒患者及其家属,毕竟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为患者及其家属说话的,但是,绝对不会完全代替患者的诉讼地位,患者及其家属希望找一位律师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历者,相关的医疗、抢救事实没有比患者及其家属更清楚的。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代理律师是不能够代替患者及其家属的。在法庭上双方应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以统一的思路、统一的事实认定来应对诉讼中的问题和情况,否则,双方配合不好,“南辕北辙”,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关于期望值、心态问题。在医疗纠纷法律咨询中,最经常被问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胜算比率有多大?”对于这样的问题,律师一般是拒绝回答的,医疗诉讼的环节很多,它最显著区别于其他的民事纠纷之处在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
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心里大体就可以有个“估计”了。但是,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追问,我们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对于医疗诉讼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积极的努力争取一个好的诉讼结果,但是,如果诉讼结果不理想,也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法律认定事实。
审判程序与人们的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差异的,事实上存在,但是没有证据,没有被法庭认同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属在接到判决书的时候,不要感到“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没法活下去了”,等等,毕竟,一次医疗诉讼仅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经历,患者及其家属生活的意义不是仅仅为了这一次诉讼。
即使完全败诉了,生活还要继续下去,诉讼不是我们生活的全部。所以,在这里我再次强调,医疗诉讼周期长、环节多、成本高、赔偿数额低、风险高,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的风险,在诉讼前要明确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气用事。
在律师的选择上除了专业技术的条件外,律师应当是说实话的人。说实话就意味着他把风险和困难说得清清楚楚,实话就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属不喜欢听到的情况听到了。真正的医疗律师是不应当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
患者及其家属也应当十分清楚,判决的最终结果也不是律师说了算的。“满口答应”的后果必然是“虚假承诺”,甚至“欺诈”。医疗事故纠纷是法律纠纷案件中相当复杂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既要注重律师本身的法律专业和职业素养,同时也要注重律师在医学方面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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