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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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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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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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