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损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 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 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 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部门对房屋进...全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损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 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 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 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 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 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 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 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 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 付使用。
”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人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 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 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要求赔偿损失。(2)房屋交付使用后,不论是否在保修期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 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工程不合格。
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 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 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商品 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 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必须提醒购 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 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 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 律效力。
(3)不论是否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 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 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 质量问题,而是介于两种情形之间的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 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因 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 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 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 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 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裁决。
(4)在保修期内,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 担修复责任。《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 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 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 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 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 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 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 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 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 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
”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 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 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 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 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 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 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 量问题再办理人住手续。
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 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 理人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 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 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 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 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除注意区分上述三种情形外,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 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 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 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 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 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过了保修期,可自行维修,亦可通过质(5)究责任。在过了保修期的情况下,则是根据物业的产权性质来判断,若发生在单 个业主家中,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通过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 管方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则可要求 物管方对其进行维修,费用由相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涉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还需使用已建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外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虽然通过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来 进行维修,但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可经过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再判断责任 方,追究责任。如果是涉及主体结构一类,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则 属于终身保修范畴,经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并作出定论后,可要求退房, 如果因此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可要求相应赔偿,包括装修费用等损失,都 可一并由开发商支付。
(6)购房者要避免房屋质量困扰,在签合同时房屋质量赔偿一定要写进 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 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其中具体的保修期限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因为法律规定的时间年限是最 低限度,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开发商要求加长某些部位的保修时 间。
而那些购买所谓“尾房”的消费者,更要切记将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约定 清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建设单位(含开 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 负责。
”因此,开发商首先要对房屋质量负责。该《意见》还规定:“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 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 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 量问题。
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 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退房、保修 及保修赔偿方式等,都应在开发企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条款形式明确规 定。
签合同时,购房者注意要在合同中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在 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没有明确的约定人住时如果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 解决办法,而只是约定了保修责任,这对购房人来说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 所以在签订补充条款时要尽可能的约定该项内容。
人住后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首先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以后,一定要注意保 留证据。
首先,一定在保管好当初的合同、材料清单、付款发票等书面凭证,如 拍摄相关照片,并书面记录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可请质 量监督部门对原因和损失数额作出鉴定,作为支持赔偿的证据,尽可能请物业 服务公司、邻居或居委会有关人员签名证实。
其次,应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开发 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商前来修复,并告之其损失情况。每次修复情况, 包括修复时间,具体人员采取的措施及修复效果等都作好书面的记录并请相 关人员签名,在开发商、质量监督站及业主处分别备案;返修完毕后,由开发商 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业主代表或业主自己邀请的专家, 联合验收。
最后,可以据此向开发商据实索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土地、房屋等权益发生了争议,可以选择以下 解决途径:①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②非诉讼调解:泛指不通过诉讼、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 式,在我国通常是指在有关部门主持下,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③仲裁:争议各方根据签订的仲裁协议,向协议选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 裁。
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若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④诉讼:争议各方将争议的房地产纠纷向有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