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看待赡养老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享有受子
女赡养扶助的权利。老一辈的劳动者,为国家贡献了力量,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
养了后代,他们应当受到社会的尊敬,家庭的照顾。
尤其是在年老体弱,生活上、行动上
有了困难的时候,理所当然的应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我国宪
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
和医疗事业”。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
社会对老人的物质帮助,还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
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子女必须在经济上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对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因而生活困难的,
要由子女负责赡养,赡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
赡养费用原则上由子女平均负
担,但也要根据各个子女不同的经济条件协商解决,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主动承担
较大的责任。 对于那些在经济上不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子女也应当在生活上扶助父母,
使他们的心情得到安慰,有了困难有人帮助。
子女在独立生活以前,长期受到父母的抚
养教育,而当父母年老多病,需要给予照顾的时候,子女应自觉地负起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坚持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那些借
口父母分家不公,或者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遗弃父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
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