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我30万元,第三人欠朋友20万元,能否向第三人要钱?
你可以直接向赵先生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全部
你可以直接向赵先生要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 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 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 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 权未能实现。
”你作为李先生的债权人,李先生尚欠你30万元, 到期未偿还给你。赵先生欠李先生20万元,且已经到期,李先生不 积极主张该债权,李先生的消极行为,已经对你的债权构成侵害。你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赵先生要这20万元,以偿还你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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