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该具备的条件?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全部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编辑本段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分类
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原因
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 ,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
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①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离婚的法律特征: A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离婚,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诉讼离婚的 ,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 ,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
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B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须存在婚姻关系。 C 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美国,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可以就其离婚及离婚后的各种事宜事先达成协议 ,由法院批准。
绝大多数的当事人(大约超过95%),采取事先协议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决。 离婚的理由(条件)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 ③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A 离婚与婚姻无效是有严格的界限: ⅰ 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ⅲ 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ⅳ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B 婚姻的撤销 ,是对成立时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④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义 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该制度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的情形下,为解除夫妻双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设立。
在当代,虽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别居制度。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离婚与别居的区别主要有: ⅰ 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 ,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ⅱ 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 ⅲ 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ⅳ 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别居制度的规定,但是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⑤离婚的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编辑本段离婚调查报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统计,2008年全国共有1149。9万对夫妻结婚,而离婚的夫妻则有226。9万对。每5对佳侣新婚燕尔之时,就有一对夫妻分道扬镳。而如果把研究对象缩小到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省份,离婚比率只会更高。
而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信息则表明,在所有离婚案件与诉讼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至80%。这个数字,颠覆了我们之前对于传统婚姻中女性逆来顺受的所有幻想。换句话说,城市女性,特别是京沪粤等发达地区的都市女性是将城市离婚率推敲的“主力军”。
这些数字无疑显示目前中国婚姻质量很严峻,但是,换个角度,我们也该看到,女性在拯救自我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与男人相比较,已经走得更远……
编辑本段离婚手续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编辑本段决意离婚怎么办
对于婚姻中该如何相处时,婚姻咨询师常会告诫婚姻当事者“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双方的家庭亦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至于婚姻该不该继续维系下去时,更多地还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这个婚姻还能否给自己的后半生还来幸福。
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在这个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没有,在我的咨询中,我一般会劝当事人选择离婚,并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会麻木,待到对方腻了,要离婚时,这个人的一辈子就算毁了。
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建议当事者果断做出离婚决定,并及时请求法律帮助,以多争取自己的权益:(1)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后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了。
可一段时间又发作,之后再道歉。这种道歉绝对不可信,那只不过为了防止受害方寻求法律帮助,报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受到处罚。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里是文质彬彬的一个人,在家里则是百般的刁难与苛刻,常常是他对配偶人格上的极度蔑视,这显然是一种心理上的问题,但却从来不屑咨询师或心理医生的帮助。
这种情况,受害方要尽早离开。(2)酗酒成性,不务正业。这类人对生活失去了斗志,只能凭借酒精的作用来麻醉自己,或是从中找到一丝生活的遐想,却不又愿或不敢投身于创业之中。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资助,但对于配偶的建议从不听取,再有不顺则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赌博恶心,不思悔改。不此恶习者,可能会有一定的事业,甚至在事业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于应酬等原因陪同客户需要,沾染毒品、赌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寻求毒品作用给自己带来精神的刺激。
若屡劝不改,不但会毁了自己,对于整个家庭而言,也会是一个灾难。(4)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类人对配偶的情感伤害尤其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根本没把配偶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表面上可能对配偶也不错,也不忘记给家用,以为这样就对家庭承担了责任。
在外面,出于性的满足等原因,既出于面子上的原因不想离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遂作出结婚的承诺。有的会隐瞒对方,自己还有家室的事实,有的即便对方知道了,也会以马上要离婚来敷衍。
对于出现上述四类情形的,要极早做好离婚的准备。当然,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感觉婚姻确实没有维系的必要。这要出于一个理性的角度来考量,而不是意气用事。下定离婚的决心后,从以下四方面来实施离婚方案:
自行协商
一般来说,以和平的方式来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话),能够极大减少离婚对各方带来的情感伤害。
因此,有可能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的话,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也是值得的。 [2]毕竟卷入离婚的份争中,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省下这些时间与精力,获得一份轻松、愉悦的心情,既能减少离婚给自己日后的新生活的影响,又能静心地从事自己的事业,挣回这些让出的财产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积极寻求专家建议
在自行协商无果,或者不知如何协商的时候,及时地寻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专家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类专家既精通于婚姻法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调节,则更好。现实中,陷于离婚困扰者往往会先寻求婚姻情感的疏导,在婚姻调整效果不佳,或必须面临离婚时,又要另行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在时间上会错过很多良机。
之所以要寻求专家建议,是因为很多面临离婚者对于离婚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清晰的认识,可能纠缠于一些不必要的细节末节中,或是对财产的分割上有错误的理解。比如,有的人会有这样的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割上就会不利;或者是如,双方的结婚证都遗失了,没有办法办理离婚登记;提出离婚后,不知该如何进入下一个婚姻生活,所以不敢离婚,等等。
这此问题,对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婚姻情感、法律专家来说,都是不难解决的问题。
准备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
在自行协商没有可能的情况下,或者是为辅助协商,但对于财产分割没有底时,应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以利于商量的达成。
有的时候,当事人只求离婚,在财产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时,若能明确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据,并表明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时,往往会有利于商谈的达成。 在证据的搜集上,特别是过错证据的搜集,很多人会直观的求助于一些调查公司。
对于调查公司的定位及证据可行性,笔者曾应相关媒体的采访作出过解释,最重要的是慎重为宜,并且要考虑取证的目的在哪里。具体可参照本书第六章的内容。而对于财产方面的证据搜集,亦可参照本书第三章中关于财产的隐匿及转移应对策略中的方案实施。
起诉之前再作调解
在自行协商无果之后,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相关的证据搜集工作,准备充分后起诉之前,仍可再作调解的尝试。笔者之所有一再强调调解,并且在实务中也力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主要是基于婚姻矛盾的特殊性。
它发生在两个非常亲密的当事人之前,而这个矛盾又牵涉了大量的亲属在内,若能友好解决,不但利于将矛盾降低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亦使得后期的钱款的执行,房屋、车辆等不动产的更名手续能够顺利办理。不致因矛盾扩大后,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对方当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于谈判策略上的原因无法谈妥,但经过前期的努力后,双方在法庭上的对立情绪会削除不少,也利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即便仍有差距,判决之后的执行上,也能更方便些。
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抚养问题,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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