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夫妻财产分割我母亲的一个朋
?1、房子是拆迁后,再向开发商“补平方数”购买的。当初房契上写的名字是她婆婆的名字,搬新房子前婆婆去世,房契名字没有改。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这房子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婆婆生前没有遗嘱或虽有遗嘱但没有确定只给她的儿子,这房子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的产权。
?2、她在婚前曾经...全部
?1、房子是拆迁后,再向开发商“补平方数”购买的。当初房契上写的名字是她婆婆的名字,搬新房子前婆婆去世,房契名字没有改。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这房子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婆婆生前没有遗嘱或虽有遗嘱但没有确定只给她的儿子,这房子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的产权。
?2、她在婚前曾经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了一些钱,那么存在银行的这些钱是否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妻子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她在婚前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的,这笔钱就属于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男方是否属于过错一方,如果是的话要如何证明男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呢?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感情不和,好吃懒做,指使气、大吼大叫等至多是不良习惯,没法称之为虐待,打骂妻子可算做家庭暴力,但这需要有公安机关或社区至少是邻居的证明。
?4、女方现在没工作,女儿现做临时工作,而男方现在的工作是小区物业的保安,如果女方要求得到房子的话,法院是否会支持?
:夫妻哪一方有无工作都与房屋的产权无关,不能做为能否得到房子的依据,与女儿更无关系。
?5、如果女方在法院判决后得到房子,那么男方对女方故意骚扰和报复,那怎么办?
:如果女儿未婚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方便,这房虽然是夫妻一人一半或妻子占多半,法院一般会判归妻子使用,但属于丈夫的产权那部分,应折价由妻子补偿给丈夫,只要妻子给了,双方就此没有争议,丈夫一般是不会再骚扰的。
但如仍有骚扰,妻子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
摘录相关法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