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哪个是有效判决
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在执行时应当按照二审判决执行。所以二审判决为有效判决。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改判之前,是生效的判决,执行机构应按照二审判决执行;在非经有关机构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前不得停止。
但是,从逻辑结构角度看,对于一起案件,最终只能出现一份生效的实体判决。如果说,上诉行为使一审判决失效的话,那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就使一审判决“复活”,成为一份“有效”判决。 如果二审法院以判决形式维持一审判决,那么,在两份判决中,该以哪份判决为准呢?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应以二审判决为准。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看到的二审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却是“驳回上...全部
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在执行时应当按照二审判决执行。所以二审判决为有效判决。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改判之前,是生效的判决,执行机构应按照二审判决执行;在非经有关机构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前不得停止。
但是,从逻辑结构角度看,对于一起案件,最终只能出现一份生效的实体判决。如果说,上诉行为使一审判决失效的话,那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就使一审判决“复活”,成为一份“有效”判决。
如果二审法院以判决形式维持一审判决,那么,在两份判决中,该以哪份判决为准呢?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讲,应以二审判决为准。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看到的二审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样简单一句话,至实体判决的具体内容,还是要拿出一审判决书来看,结果事实上还是以一审判决为准,造成逻辑上的矛盾。
在驳回上诉与维持原判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上诉是前提,维持原判是后果,只有驳回上诉,才能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以驳回上诉这种对当事人的程序问题处理为表现形式,间接地对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那种把维持原判孤立出来,认为是对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处理而应使用判决之观点很难令人信服。
对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和上诉的概念,我国学者作了与民事诉讼相类似的阐述,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使用的形式作了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款规定符合法学理论的基本精神,值得肯定。在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上,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立法规定应当协调和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理性化和科学化,使法律便于人们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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