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同事共5人被店长无理由辞退,其中有2个月到2年工龄不等,那么公司应给予我们什么样的补偿?公司没有给我们签劳动合同,还有一个细节问题 辞退单上只有店长的签名,公司不承认那份辞退报告,说我们是旷工。然后就是自动离职。 该怎样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1、由于你们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形成的仅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虽然你与同事共5人被店长无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你们只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而无法得到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2、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你们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公司始终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3、店长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特定的店长身份,以及有店长签名的辞退单,使你们有权利认为店长就是在代公司行使权利,即使你们天天报到,店长也不会给你们安排工作的,实际等于剥夺了你们工作的权利,怎么也不会出现你们擅自离职导致的矿工问题。
在这一点上,有店长签名的辞退单,应该是你们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重要证据。
建议直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