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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你与工厂的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只是你并未意识到而已。
1、你于06年10月份进入该厂做工程师,但至今工厂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从2009年1月1日起,即应视为已经与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全部
其实在你与工厂的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只是你并未意识到而已。
1、你于06年10月份进入该厂做工程师,但至今工厂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你从2009年1月1日起,即应视为已经与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工厂应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工厂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4、如果工厂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准备的裁员,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则实施裁员并不违法,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工厂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就擅自裁员,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5、基于以上分析,你有权拒绝工厂要你走的决定。并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会有好果子吃);要么要求工厂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综上,你有权要求工厂支付2008年2月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间的二倍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06年10月至09年2月共2年零四个月,共计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被克扣的加班费;同时要求工厂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否则可以直接向工厂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持上述请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