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月3日与××集团公司签定购房合同,购买了其修建的××花园住房一套,其建筑面积为153.3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39.48平方米)。合同规定于2005年10月18日前交房。2005年10月接房日期到了,但因房子存在:1、质量问题(漏水);2、未按宣传广告和实物模型施工且在改变建筑结构时未向我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问题;3、安全(相邻权)等问题(以上情况全部拍照留底)。由于未按宣传广告和实物模型施工,导致建成的住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我要求该公司按合同进行整改,而他们总是一拖再拖。2006年1月5日经消协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协商的具体整改方案,在春节之前整改完毕,并交与我验收接房。2006年春节过后该公司打电话来说房屋整改完毕,实地查看后发现虽已部分整改,但根本不是按在消协签定的方案整改的。我要求他们继续整改,完了再通知接房。这样一直拖到2007年5月份,该公司仍未按消协调解的方案落实整改事宜,我想到再这样拖下去,让房子空在那里会对我造成更多的损失,不如接房后将其装修好租出去。所以在2007年5月15日接了房。我是按揭买的房,但在今年(2008年)4月21日提前付清了在银行的贷款,于是到该公司办理有关房屋证件及结算费用,该公司要我补交600多元超出合同面积部分的费用。我提出按照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⑵项之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所以该公司应支付我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我这套房屋是以按揭的形式购买的,在2005年1月3日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后就开始付按揭费。总房款为182508元。已逾期交房为570天(2005年10月18日至2007年5月15日)。故应支付违约金为:570天×54.7524元=31208.868元。该公司客服中心管理人员说等向领导请示之后再答复我,因此我的房产证就在该公司搁置了下来,半年多了(2008年10月21日)还是杳无音信!2008年10月的一天我下班回家发现门上粘了一张纸条:物管居然威胁我再过一周不去交费,就要向我停供天然气。真是气人!我房子漏水问题(客厅)至今未处理好、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至今未付我、我要求整改的安全(相邻权)问题至今未处理好、我的房产证被该公司扣押已半年!居然还来威胁我!于是我向该公司递交了一个关于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书面报告,若在三个工作日内仍不予落实,我将拒绝支付水、电、气、物管等相关费用。但至今天仍然没有结果。请问我在没有解决赔偿问题前拒绝交水、电、气、物管等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所造成的逾期交房是否该赔偿?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何种途径解决此事比较合理?
谢谢!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这是一个有关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2。对于您咨询的有关开发商未提供合格房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全部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这是一个有关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2。对于您咨询的有关开发商未提供合格房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所以,如果您能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确实不符合质量规定,您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手段,如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且,针对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问题,您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关于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由于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的双方是您与物业公司,你们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客厅漏水问题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非物业,所以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由于您已经付清了相关款项、偿还了按揭贷款,您已经完成了您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将与房屋有关的证件交付给您,所以开发商的扣证行为是于法无据的。但是,由于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是以房屋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为准,所以开发商的扣证行为不影响您对于房屋权利的享有。
5。在此,我们建议您能能进一步做好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