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个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我
你好!
目前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全部
你好!
目前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公务员调入企业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均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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