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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管理人员加班但不给加班费

  我单位是一大型企业,在当地是第一纳税大户。公司管理人员属年薪制(月终发一部分年终发一部分,但是我们觉得那是扣押工资),所有管理人员的工资都是秘密,除了自己本人和财务人员知道外就是老大知道。合同书上写的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实际拿的工资不相符),但是管理人员每周要工作6天,而且周六或者周日上班的那天不算加班,除工作六天外还要每周加班9个小时,如果没达到的话年终就以每小时5元在年终的工资中扣除。
  有投诉过,但是因为是龙头企业,而且劳动保障部门都是为企业着想,基本上没人过问,就算过问,也是走走形式,如果又不想没了这份工作,又想单位取消加班制度或者不用扣钱的话,作为管理人员应该怎么做?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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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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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单位各地看看就可以,不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08年后加班费计算方法 2008年 1月 1日以后……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约定的月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月实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月制度工作天数: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年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 加班费倍数:法定节假日是3倍,双休日2倍,平时1。
  5倍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制度工作天数×加班费倍数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工资支付问题―――工资应该当月支付,即到月底结算工资后,应该在下个月的“当月”内支付,超过“当月”而没有支付的,即为“逾期不支付”。 此时员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讨取工资,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200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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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当地政府为了本地税收不管你们的话,那么只有2条路:要么认了,继续加班;要么先要求劳动仲裁,如果当地明显帮企业的话,信访啊~打官司啊~~结果就是无论你赢不赢都是最后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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