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7年办厂,招商引资准备买地。王某想借这个机会买块地,赚便宜钱,不过没买到地。07年5月我借了王某5万,07年7月又借了6万都是打了借条。07年年底给了2千利息,其余的利息和借款重新打了一张12万的借条,对方不放心,我就拿出以前办服装厂时用的公章和一些文件(不过此时的服装厂已经不干,公章已经失效了),以此保障说会还钱!以两分的利息借的!而且盖了公章!但是因为经济原因,借款一直都没有还钱!王某去公安局以诈骗罪报案了!我现在被抓捕归案了。
请问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如果构成,怎么处理才能不被判刑?如果在公安局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把钱都还给借款人,还会被起诉判刑吗?还不上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