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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构成吗?急急急。。。

我的朋友借了别人的钱,借的时候对方不放心,我朋友就拿出以前办服装厂时用的公章和一些文件(不过此时的服装厂已经不干,公章已经失效了),以此保障说会还钱!于是借款人同意借钱十二万,以两分的利息借的!但只写了借款条,有签名而已,没有盖公章!但是因为经济原因,借款有一年一直都没有还钱!现在借款人去公安局以诈骗罪报案了!现在被抓捕归案了。请问这种情况构成诈骗罪吗?如果构成,怎么处理才能不被判刑?如果在公安局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把钱都还给借款人,还会被起诉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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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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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属于合同性质,以不存在的虚假事实作保证取得他人的钱财,可以构成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了。 公安部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违者是要处罚的。因此,公安机关对介于经济纠纷和经济合同诈骗之间的案子是非常谨慎,不轻易立案的,那么,既然立案并移交检察院了,这事基本上是有定论了。
  
    所以,别不当事。 争取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前,把钱还上,还有可能取得谅解或认为态度较好,免予起诉,至少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酌定因素。如果不还,对方会在法院审理此刑事案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偿还,那么,结果就是既要依法判刑又得偿还,这就得不偿失了。

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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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故意占有的意思,应该不构成诈骗,属于民事借款关系。最好是竞快按照约定给予还款。估计检察院是会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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