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产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1条规定,对依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2条规定,固定 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
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4条规定确 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
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1条规定,对依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2条规定,固定 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
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4条规定确 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
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4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 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条规定,固定资 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自有房产装修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应按国 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人固定资产
的,增加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 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1条规
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 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
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2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 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 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系统、门楣等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 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3条规定,对新建房屋
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 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 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
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 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对于初次装修,装修费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 入固定资产的,应增加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属于房屋不可分
割的监控、门楣等附属设备,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人房 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 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缴
纳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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