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题!请解析!
本题讨论至今,在评论中难以完整地反映我的观点,故在此作答,以能更好地与诸位交流。
首先,将有关政策法规条款摘抄如下:
1、会计制度106条:
(1)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2、会计制度83条: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
3、会计制度关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3141 利润分配科目中讲到: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
4、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分...全部
本题讨论至今,在评论中难以完整地反映我的观点,故在此作答,以能更好地与诸位交流。
首先,将有关政策法规条款摘抄如下:
1、会计制度106条:
(1)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2)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2、会计制度83条: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
3、会计制度关于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3141 利润分配科目中讲到: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
4、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 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 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我的理解:
一、“两金”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这一点大家应无疑义。分歧在于,净利润是指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还是把以前年度的净利润的留存—即年初未分配利润包含在内。
1、如果在经营期内,每年都存在未分配利润,按照“包含未分配利润提取两金”的观点,那么规定15%的比例,实属没有必要。
2、如果发生亏损,按净利润的15%提取并没有矛盾之处。因为亏损时“净利润”为负数,按15%进行提取的“两金”也为负数,但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没有必要用当年亏损数按一定比例冲减以前年度已提取的“两金”,因此亏损年度不作提取两金的会计处理,而用以后实现的利润予以抵补,待亏损弥补后再按规定比例提取两金。
3、从企业的整个存续期间来看,其实现的净利润总和等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之和,在没有50%限制条件下,每个会计年度都按15%提取两金,则在整个存续期内所提取两金之和占净利润之和的比例符合各方面的定义。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问题
1、企业实现的利润所进行的各种分配均受保护。如在企业清算时,职工利益、国家税收、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均应得到保护一样,但必须有个秩序。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抛开其他因素不说,比如由于有优先股股利的存在,那么优先股股利和两金同样受法律保护前提下,究竟应该谁先谁后呢?利润分配的顺序解决了此问题,至于该分多少,应从其他规定。
2、把“两金”的提取也放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中,也正是因为以前年度可能存在亏损的情况,即为了强制企业执行先弥补亏损,再提取“两金”。并且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在企业整个经营期间内所提取两金的比例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两金应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是正确的。就本题而言提取的两金应为:100万元*15%=15万元;未分配利润=200+(100-15)=285万元。
——回答完毕,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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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刚刚结束,足球马上开始,先回答地瓜的两个问题:
——关于规定15%的比例是否有必要,暂且不论。
——先从您的“2、也正由于有个50%的限制,我才认为将以前年度留利算在净利润里无伤大雅,它不会损害任何一个所有者的利益。
”开始回答:
如果按您的观点进行操作,您是否想过,尽管两种方法最终提取的“两金”是一致的(即注册资本的50%),但所用的时间可能会相差很远,对于想尽快取得较高现金回报的投资者来讲,不能说是“无伤大雅”。
当然,有的投资者可能认为无所谓,即使第一个年度让企业提足50%也可以。但立法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在下面的评论中我已经提到,公司法规定这两个比例(15%和50%)实际上是为了协调投资方和企业的利益关系,是建立在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矛盾假设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即要作出50%的总额限制,又要规定15%的年度限制,从而避免因重复计提而引起投资者的不满。除此之外,我想不到规定这个比例又有什么其他方面的用途。
——关于我的“二、2、”
我的这一段主要是回答您下面的评论和“007”关于亏损的问题。
您在下面的评论中这样说:“照你所说,制度的描述是否应为: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这样岂非更好理解?”
我认为按您的说法不行,同样有违15%这个比例规定的原则。
因为如果如此描述,等于给了企业一个理由,即只要当期形成净利润,就可以按照比例提取“两金”。这样的一来,如果在经营存续期间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形成的留利会超过整个净利润之和的15%,而亏损全部由投资者承受。
尽管法律上规定15%的比例,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企业,这时却又过多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规定利润分配的顺序来约束企业和投资方,对企业留利进行有条件限制,即:1、企业必须有净利润,2、同时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先想到这些,听到足球的哨声有点坐不住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