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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问题

我是2007年11月到该公司工作的~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并没有和我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已经3个多月了,老板还没有要和我正式签订合同的意思~我想离开~请问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因为听说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没有和使用者签劳动合同的~试用者可以请求双培工资的赔偿!?请帮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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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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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如果单位至今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就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说你在这继续干下去才有双倍的工资。 而你若是主动辞职,是没有双倍工资的。
   。

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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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下载一个《劳动合同法》,里面说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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