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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哪些与《劳动 法》不同的新规定?

关于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哪些与《劳动 法》不同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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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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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 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 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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