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 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
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 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 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全部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 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
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 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 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 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 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
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 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 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 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 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
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 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 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 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
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