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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问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指“用工之日”起?还是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日起?那么未办理的福利待遇从什么时候算起呢?另外:没签合同被辞退,我应提供什么材料证明工作经历来索取“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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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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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因此,“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未办理的福利待遇从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起。 没签合同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 补充问题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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