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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 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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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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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如下(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 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 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 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 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 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 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 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 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 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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