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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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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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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 造成重大损害的……”相似的规定见于《劳动法》第25条,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本条“重大损害”的解释,见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的规定,即本条中的“重 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 生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中的重大损害 标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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