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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二)严重的程度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一)。(二)严重的程度是什么?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面严重的程度是什么呀?用人单位的制度怎么与劳动法区分?。

全部回答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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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规定的严重的程度?是无法直接从《劳动法》中找到答案。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是相辅相成,融会贯通的,彼此间有着较紧密的关联性。
  那么,严重的程度不妨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如下规定中界定其含义: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 当然,前提是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向全体员工宣贯过。 。

2008-10-22

604 0
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上级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决定,严重程度应当作出规定,并公布执行,但是不能口头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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