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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还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根据什么来界定?是当月的工资还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当年员工的平均工资?还是去年的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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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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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未必全都需要经济补偿金,因为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况中,并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也就是说,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但问题的焦点也恰恰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以劳动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举证责任,否则,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你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并不适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指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员工,在用人单位已提供工作后得到的的全部工资,除以已进行完毕的工作月度的平均值。
  

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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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当月的工资而不属于补偿。这个当月工资应该是与上一个月相同的即当时的工资水标准。不是当年员工的平均工资,也不是去年的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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