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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还可以得到以前单位补发的工资吗?(急!!!)

我原来是一名教师,在2007年考上了公务员,12月份正式回到新单位上班,可是在2008年1月份我原来工作的学校却补发了2007年教师工资(当然是县财政补发的),可是我没有得到,理由是我现在已经不在学校工作。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难道我真的不能得到以前补发的工资?请高手帮指点一下啊,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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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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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原来是一名教师,应属于事业编制,在2007年考上了公务员,只不过是工作岗位的变迁,相对于教师而言更有优越性更具保险性。
   既然是在07年的12月份正式到新单位上班,就意味着你在原教师岗位工作了至少11个月,而2008年1月学校补发的2007年教师工资,是县财政针对2007年度所有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们拨款补发的,你理所当然的应该享受到这部分迟来的待遇,只是别人是12个月,而你只能得到11个月。

2008-01-14

378 0
    补发工资是应该有明确的时间的,即这是补发的是那个月的工资。如果该补发月时你还在该单位领取工资,则有你的,否则就没有。 但你要注意了,如果是补发的是2007年12月份的工资,你若是领取了,可能会出问题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你领取了12月份的工资,说明你在该月与该单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而此时你已经在新单位工作了,单位有可能以这条要求你和新单位赔偿,而新单位为了摆脱责任会将你辞退的,那你就一枪两眼——亏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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