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母亲在我婚前给我居住,在婚后不到两年,她就离开了家,分居将近两年,后来在协议离婚前一天,双方终于谈妥不离继续生活,在分居期间我房子拆迁,我住上了现在的房子,直到我母亲去世,一直没有过户到我的头上,,哥姐约定这房归我拥有,2005年终于过户到我的身上不到一年,她又和我分居到现在,她提起诉讼离婚,请问房子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吗,我就这一间房子,能属于我个人所有。
由于“2005年终于过户到我的身上不到一年,她又和我分居到现在,她提起诉讼离婚”有这一情节,可说明,你获得此房产是在婚后,故此房产是共同财产,因此,如离婚要分割。当然可主张按公平原则,要求适当照顾你多获得财产。
一。关于房子的问题法院一般会判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法律对于父母给于的用于结婚的房子,法律规定是赠与,但是是赠与个人还是夫妻俩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就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他财产比如车房子等都是按照此规则办理。
二。 如果是共同财产,具体分法:1。都主张所有权的,竞价分,也就是谁出的钱比较高就归谁2。有一方主张所有权的,主张的一方给于未主张的一方金钱3。都不主张所有权的,协议或拍卖平分。
真正伤心! 同意海天一色的分析。 但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照顾你多获得财产。首先、哥姐的约定是给你夫妻二人居住的。第二、确知你要离婚,则肯定不会给你夫妻的二人,因为房产算作三份,与你妻无关,或者说你妻子只能获你应有一份的一半,而不是整份的一半。 所以你妻有可能是因为房产原因而故意拖拉不与你离婚。这点比较明显。因为你二拖拉的时间太长,同时你自已同样有责任,不舍。
这个房子不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理由如下:
1、虽然房子是母亲在你婚前给你居住,但并没有完成产权所有人的变更,因此,你只拥有对该房子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其中包括此后的房屋拆迁。
2、该房子是在母亲去世后,哥姐约定这房归你拥有后才过户到你名下,这实际是你哥姐放弃继承权由你单独继承的行为。 而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由于你取得该房子的时间仍然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属于母亲没有留下遗嘱明确该房子只由你而非家庭继承;哥姐放弃继承时同样未明确放弃部分只由你个人而非家庭继承(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只同意由你继承时除外),故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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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提供你母亲产权赠与你个人的证明,那就属于你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