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外债登记备案
二、关于登记备案
(一)所有外债、外债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和对外担保均须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营外汇贷款的登记方式由分局视当地情况而定。
(三)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
(四)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法律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全部
二、关于登记备案
(一)所有外债、外债转贷款、自营外汇贷款和对外担保均须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营外汇贷款的登记方式由分局视当地情况而定。
(三)改变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登记办法,变定期登记为逐笔登记。
(四)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法律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对外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
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应在依据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视情况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21号)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具体罚款多少,没有说,一般是1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有些严重违规,数额巨大的,罚款更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