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委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政法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由政法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列席,需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2。会议主要任务 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及县委交办的工作; ②听取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③分析社会
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重大措施; ④研究确定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⑤研究政法队伍建设问题; ⑥研究政法部门提交的有争议的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和政法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会议一般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会议议题有政法委员会委员提出,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确定,并在开会一周前通知参会人员。 5。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才能召开,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 6。会议研究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决定、决议、政法各部门应该认真落实执行。
7。会议由政工科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