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诉法2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个问题我很早就见过,说实话,我对民事诉讼法的这个方面没有多少深入研究。但有位法律版元老邀请我关注这个问题,那我就专门关注了这方面的资料,做一个小结。
本条文的最后一句话是07年修改才加入的。 原先民事诉讼法只有执行异议制度,但没有对执行异议裁定的救济制度,这次修改加入了这个东西,目的是规范执行,提供对案外人的救济渠道。但它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因此目前在如何理解,是很困难的,根本无法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LZ的提问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引用一段新闻吧:
“案外人异议制度修改后,也出现了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黄松有表示,实践中,案外人所提起的诉讼是异议之诉还是普通诉讼,如果是普通诉讼,...全部
这个问题我很早就见过,说实话,我对民事诉讼法的这个方面没有多少深入研究。但有位法律版元老邀请我关注这个问题,那我就专门关注了这方面的资料,做一个小结。
本条文的最后一句话是07年修改才加入的。
原先民事诉讼法只有执行异议制度,但没有对执行异议裁定的救济制度,这次修改加入了这个东西,目的是规范执行,提供对案外人的救济渠道。但它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因此目前在如何理解,是很困难的,根本无法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LZ的提问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引用一段新闻吧:
“案外人异议制度修改后,也出现了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黄松有表示,实践中,案外人所提起的诉讼是异议之诉还是普通诉讼,如果是普通诉讼,如何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利用法院的判决对抗执行。
如果是异议之诉,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如何做出判决。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之诉后是否允许案外人再提起普通诉讼,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理论上的突破。”
可见,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它自己都还没有形成统一一致的意见。
过去在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执行法官、执行员把与被执行人有关但权利人是实际另有其人的财产加一执行的情况,因此这次修改加入了对案外人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救济,避免强制执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也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包括旧民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这个制度。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是指案外人有合法理由对抗对于某财产的强制执行时,提起的一种诉讼。它的管辖也是很特殊的,就是强制执行法院管辖,对实体问题解决之后便于立即决定强制执行是否继续。
按照我对这个法条的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为什么?如果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它有它的诉讼时效,也没有别的起诉条件,就不必再特别规定一个对“裁定不服”还有“15日”内的这样一个规定了。
这个诉讼根本问题还是要回到纠正执行法官所作出的裁定上。按照国外的立法例,一般执行异议之诉被告应列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和被执行的债务人。
当然,这个问题要等到以后司法解释出来之后才能有定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