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对创业板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哪些内容 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本次修订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方面
一是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的要求,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增加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三是增
加对预测性信息应谨慎合理的披露要求;四是增加信息披露可读性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应使用浅白语言,内容简明扼要、客 观清晰、富有逻辑。
(2) 风险因素方面
为充分揭示风险,切实做到披露到位,本次修订一是参照 境外做法,不再详细列举风险因素种类,而是要求企业针对自
身情况描述风险;二是取消对重大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不再 代替投资者对风险是否...全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本次修订
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方面
一是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的要求,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增加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三是增
加对预测性信息应谨慎合理的披露要求;四是增加信息披露可读性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应使用浅白语言,内容简明扼要、客 观清晰、富有逻辑。
(2) 风险因素方面
为充分揭示风险,切实做到披露到位,本次修订一是参照 境外做法,不再详细列举风险因素种类,而是要求企业针对自
身情况描述风险;二是取消对重大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不再 代替投资者对风险是否重大进行判断,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明确 提示投资者需认真阅读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三是要求风
险披露须用包含公司特性的标题性语言对风险进行概括,还要 求不得披露风险对策,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
(3) 基本情况方面
一是简化或取消与投资决策相关性不大的披露要求,如取 消对工会持股、委托持股、员工社保、5%以上股东最近一年
一期主要财务指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二是增加公司自治内容 披露,要求披露企业正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及执行情况;三是 落实新股发行改革的要求,增加披露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和约束措施。
(4) 业务与技术方面
一是增加对收入构成、模式演变、多种采购销售模式的披 露要求,细化经营模式披露,单独披露新增的重要客户或供应
商;二是为避免误导,明确要求披露“已取得”而非“正在 申请”的专利;三是增加披露核心技术与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业中的应用;四是鉴于《准则》已对发
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披露要求,本次修订取 消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五 是因企业未来发展与业务经营密切相关,本次修订将原第十二
节“未来发展与规划”并入业务与技术部分,以提高信息披 露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5)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方面
一是增加披露报告期关联交易汇总表;二是取繪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回避规定的要求,上述内容已在招股书附件“公司章程”予以体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因原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及原第九节“公司治理”的内容相近,故将两节合并;二是增加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及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或从业历程;三是参考Facebook
(脸谱网)招股书,强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披露要求;四是强化对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披露要求。
(7) 财务信息方面
本次对财务信息披露的修订,系在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强化发行人对重大信息的披露。一是强化有效信息的披露,对公司财务约束、风险因素、投资回报等对投资决策影响重大的信息加大要求,增加对影响收入、成本和业绩的因素程度及具有核心意义的财务或业务指标的分析;二是强化可读性,企业应尽量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财务信息,选取可比性强的同行业公司加以比较分析;三是新修订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已将持续盈利能力这一发行条件调整为披露要求,故招股书准则新增了对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增加对审计基准日至招股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的披露要求;五是简化历史财务信息,不再披露母公司报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减少对税收政策、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披露要求,对财务信息的部分项目内容按重要性原则自主披露。
(8)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原准则系按照资金使用的具体方式如 固定资产投资、与他人合资、向其他企业增资、收购股权或资
产等加以要求,总体上过于固化,不够灵活,与创业企业资产轻、业态新的特点不尽一致。
为转变监管理念,提高披露针对 性,本次修订在总体上对募集资金使用作出要求,更具操作
性,实质上并未降低披露要求。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