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以下的有哪些种类规范性文件?
目前,对“”范围的界定尚不统一。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把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2004年5月18日下发的法[2004]96号通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在《纪要》中提到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方便...全部
目前,对“”范围的界定尚不统一。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把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2004年5月18日下发的法[2004]96号通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在《纪要》中提到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为方便陈述,我们可将上述两类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也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红头文件,其范围显然比《纪要》所规定的两类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要宽泛。行政复议法中,就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
他还涵盖了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纪要》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最低层级限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这是实践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纪要》的效力问题,《纪要》不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下发,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便文的形式下发,在下发的通知中也注明了请参照执行。因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纪要》所起的作用只是一种指引作用。
但是,其界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恰是行政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此处,作为理论探讨,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可以引入此种观点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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