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产假一共有多少天?是否有产前假、难产
根据劳动法规定,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4个月的产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产假期限为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全部
根据劳动法规定,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4个月的产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产假期限为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对流产者,劳动部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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