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法律责
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全部
1。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