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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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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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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2)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3)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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