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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土地征用?

什么是农村土地征用?怎样才能征用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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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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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强制性地在一定期限内取得农民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国家行政行为。农村I土地征用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理均是基于“权利有限”原则,均体现国家出1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个人土地权利进行干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政行为,并都需要以一定的补偿为对价。
    同时,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是农村土地征用的对象是一定期限内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征收对象是农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土地征用具有临时性,一般有时间的限制;农村土地征收则具有永久性,一旦征收,土地所有权就变为国家所有。
   三是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类别组成和数额都较少,一般不涉及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数额也较之征用土地要多得多。   关于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征用农村土地的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若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需要先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二, 征用土地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三,用地单位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依约支付土地补偿费;其四,使用方式上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五,被征 用的单位和个人还负有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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