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1、风险提示一:“理财-资金池模式”违法。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些中间账户往往是借贷平台的法人账户或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这使得借贷平台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随意处置这些滞留资金。 借贷平台的这种操作模式在形式上把自己等同于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手中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金成为了影子银行,符合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大量贷款者的信用审查难以通过网络完成,所以产生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线下信用审核和债权转让模式:先建...全部
1、风险提示一:“理财-资金池模式”违法。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些中间账户往往是借贷平台的法人账户或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这使得借贷平台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随意处置这些滞留资金。
借贷平台的这种操作模式在形式上把自己等同于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手中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金成为了影子银行,符合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大量贷款者的信用审查难以通过网络完成,所以产生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线下信用审核和债权转让模式:先建立一个资金池,把钱借给借款者,然后通过卖理财产品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指出:一些公司采用自然人给人贷款,再将贷款卖给另一个自然人以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模式,恰恰符合最高法院对非法集资的定义。
风控对策:针对以上风险,p2p网贷公司应坚持信息中介平台的地位,不参与借贷交易,避免自有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混同,将投资人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参照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人数和金额的规定,对借款人(个人或公司企业)的单笔交易设定最高借款金额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禁止p2p网贷公司吸收资金后用于自己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利转贷。
应加强与银行合作,由其负责交易清结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外,应加强与当地银行、邮局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账户实现交易清结算,减少第三方支付的延迟带来的不便。
2、风险提示二:借款平台沦为洗钱工具。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投资人,这些资金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p2p平台往往不会审查资金来源,也难以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的审查。
我国《刑法》的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便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
此外,也不排除个别p2p网贷平台为非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资金账户的可能。
风控对策:针对以上风险,p2p平台应加强网络借贷交易的监控。首先是p2p网贷平台应严格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追踪管理;其次是建立平台电子数据库,储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形成电子证据;最后是构建电子平台实时监控系统,自动筛选异常的大额交易,并报送反洗钱检测中心和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以核实。
严格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越雷池半步。
3、风险提示三:担保的合法性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
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从资金安全性角度上说,如果借贷平台一方面充当借款中间人角色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另一方面又扮演保证人角色为资金安全提供担保,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则会严重危及平台其他客户的资金安全造成平台自身系统性风险。
在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如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
这种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的出现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但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现实中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贷款平台所流转的资金动辄上千万造成杠杆效应与资金余额错位,容易引发杠杆风险。
风控对策:对于以上风险,网贷平台首先要杜绝“平台自保”的经营模式;其次在与第三方担保主体进行合作时,要把握好第三方平台的资质和规模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用好“再担保”和“反担保”等法律工具,降低自身和第三方的风险;再次是对于担保物的审查,是否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再是对担保责任方式的约定,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实现到期债权的法律风险的不同;最后要适度控制贷款额度,尽量分散资金存量,建立自己的贷款信用评级制度,将风险化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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