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费未出保单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我国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依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三:第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第二,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全部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我国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依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三:第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第二,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等保险凭证而言,它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保险人是否签发了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因此,保险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它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对原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签发保险单等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
按新《保险法》第13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可见,新《保险法》直接将保险合同的订立界定为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
就本案来看,原告工贸公司作为投保人在被告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推销保险业务的情况下,经与被告业务员磋商,原告同意投保。随后,原告派人到被告营业大厅领取投保单,并由被告业务员代为填写后将投保单交给被告,又按被告要求于当日将全部保费交付被告,被告收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和让原告在保险单上加盖印章。
因此,原告已完成了投保的整个过程,双方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被告也以出具保费收据等行为同意承保。无论是按原《保险法》还是依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均已宣告成立。虽然被告在被保险人胡某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时尚未签发保险单,但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不能以保险单的签发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且原告投保的被保险人均符合承保条件,未签发保单的原因是被告及其业务员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所致,过错在被告。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据原《保险法》第14条和新《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原则上保险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形式约定生效时间。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已生效力,即使保险条款约定“本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的效力也毋庸置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