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并购资产置换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可分为哪些类型?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在这一重组过程中...全部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并购资产置换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可分为哪些类型?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
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
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根据是否涉及股权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为战略性资产重组和战术性资产重组。上述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的重组,我们称之为“战术性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常是巨大的,我们称之为""战略性资产重组""。
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股权存量变更在实务中又存在股权无偿划拨、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抵押拍卖、国有股配售、二级市场举牌、间接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增加又可区分为非货币性资产配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法人股三种方式,而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支付方式不同,则可分为以现金回购和以资产回购两种形式。
资产重组的意义在一个拥有健全市场机制、完备法律体系、良好社会保障环境的社会经济中,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壮大自身实力,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1)与企业自身积累相比,企业购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2)有利于减少同一产品的行业内过度竞争,提高产业组织效率;(3)与新建一个企业相比,企业购并可以减少资本支出;(4)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优势淘汰劣势产品,加强支柱产业形成,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5)可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使国有资本的行业分布更为合理。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前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加入WTO以来,我国的企业在发展方面出现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除了具备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外,还必须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加快企业转机改制,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扩大生产规模。
目前,企业规模较小,缺乏应有的竞争力是制约我国多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要想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只有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的方式才能实现。成功的扩张能使企业经济效益奇迹般地增长,这是成熟企业所必须考虑采取的经营战略。
但是,实践证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重组都能获得成功,目前我国企业还存在着体制不活,条块分割,产品竞争优势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等诸多问题,搞资产重组若不谨慎行事,其风险将会很大。因此企业在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决策时,只有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战略的购并目标,充分发挥地域、专业、人力资源等互补性优势,提高资产组合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本文就当前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些看法。一、目前我国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资产重组,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发展来壮大规模,较为稳健,其弱点是扩张速度慢;另一种则是通过企业结构的重组,不同成分、不同规模、不同企业的产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组合。
目前,我国企业比较看重后一种资产重组方式,其优点是重组速度快,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企业资产的条块分割、分级管理的体制使其资产重组受到利益壁垒的阻扰,企业决策难度加大企业的兼并、收购、和重组,可能会使企业涉足的行业增多,市场供求种类增加。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更多地了解经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提高市场调研的能力和质量。与此同时,经营决策组合和投资组合方式的增多,必然要求企业提高市场决策水平。随着市场种类的增加和产品组合的多样化,必将加大市场营销的难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好多企业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容易造成以成功的产品模式作为万能的标准模式,在企业新涉足的行业里盲目推广,从而造成市场开拓的单一性和风险性。这种不适应所涉足各行业特点的推广战略,容易导致新产品缺乏竞争力,在市场形势瞬息万变的商战中很可能会败下阵来。
此外,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多元化经营,使企业涉足了许多不熟悉的领域,客观上决定了企业决策者必须具有渊博的知识和较高的素质,必须很快地掌握新涉足领域的产品开发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与技巧,而这恰恰是许多企业决策者无法在短期内所能做到的。
因此,企业决策中的盲目性和模糊性就难以避免,从而有可能把企业引入不能自拔的“沼泽”之中。(二)企业管理失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资产重组的效率企业的兼并、收购、和重组,都是以外延的方式扩大了生产规模,而由于母企业的管理体制与被购并、重组企业的原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从而加大了企业扩张后管理上的难度,增加了经营风险。
首先,目标管理实现的难度加大。在企业规模短期内急剧膨胀的同时,由于多元利益的存在,企业目标多样化也就随之而来,这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必须及时跟上,否则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与企业目标将无法统一,致使企业的目标管理难以实现。
其次,财务管理较难统一和规范。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枢,企业资产重组后,由于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惯性,母企业与被购并、重组企业的利益关系的充分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决策者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多数母企业都必然会对新购并和重组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强制性的统一和规范。
但是,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加大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造成财务风险。第三,各种信息的传递有可能受阻,造成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无所适从的局面。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需要依靠市场、财务会计等信息系统作为其决策和管理的支持系统,利用信息资料对筹资、投资、产品开发和营销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利用信息指标体系对企业的各个分支机构进行控制。
由于购并和重组致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信息传递环节增多,各环节之间的协调欠佳等情况很可能出现,从而造成在信息沟通和反馈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存在着较大时间差等诸多问题。在当今千变万化的市场竞争中,信息延误则往往造成大企业集团不能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决策、加强管理的致命弱点,造成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无所适从的局面,易引起经济纠纷和企业资产的流失。
(三)目前企业负担过重、富余人员多、员工素质低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阻碍市场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企业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时期,也正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一般难以对人才结构实施战略性设计和调整。
由于原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人才储备数量,人才结构状况和知识互补能力等方面,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适应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要求,短期内无法获得人才竞争优势,加上被并购企业的员工文化素养、技术水平等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企业的整体职工素质下降,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和重组后多元经营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冗员多、负债率高、包袱重的壮况较为普遍,致使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下岗和再就业成为企业资产重组的障碍。
(四)企业支柱产品受到不良影响使得企业资产重组步履维艰企业的支柱产品如同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一样,在企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要保持健康发展,必须有自己的支柱产品作后盾,也就是说在某个行业中,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要能为企业创造丰厚而稳定的利润。
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实行资产重组和多元经营,必然引起投资项目增多,资金分散使用,导致资金短缺现象,使支柱产品的发展资金无法得到保障,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能会出现本来市场火爆、深受宠爱的产品供应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情况,这就等于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块天地拱手让给了竞争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资产的重组优化。
(五)企业形象受到损伤使企业资产重组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由于被购并和重组的企业(子企业)很可能是经营管理不善,濒于亏损和破产的企业,与购并企业(母企业)在企业文化、管理风格,技术基础、产品质量、经营运作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差异。
如果母企业不能及时地对他们加以调整,对他们的干部和员工按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风格加以管理,对他们的技术、产品按照母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加以严格控制,可能导致被购并企业员工的行为背离母企业的要求,严重影响企业已经树立的良好声誉和企业形象,严重阻碍了企业资产的流动重组,使得企业资产的重组缺发动力和压力、扭曲了资产重组的运形机制。
企业重组方案的建立企业建立重组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少不了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论证数据采集方案细分等工作。通常参与此项工作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券商等金融中介机构都有详细的制定计划。企业重组的目的可分为上市融资并购资产置换等[编辑本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
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八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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