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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有部分预售剩余部分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吗?

房屋已有部分预售剩余部分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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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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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问题是,先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预售在建工程的抵押物时如何处理。一般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会同抵押人共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将需要出售的抵押物注销抵押权后,即可进行预售,也不影响变更后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存在。
   操作时,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可能出售的抵押物或增加别的在建工程抵押物,注销相应的抵押权内容,然后,将不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内的预售房屋进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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