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在职职工医疗期如何规定 江苏泰州在职职工医疗期如何规?
工生病医疗期与职工供职年限有关。具体规定为(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则医疗期为3个月;(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 另外,劳动部门还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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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生病医疗期与职工供职年限有关。具体规定为(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则医疗期为3个月;(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
另外,劳动部门还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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