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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 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呢?

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 服务,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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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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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 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 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 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 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 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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