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
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
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 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 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
方式。
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所谓全额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
也就是说,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将发行人的证 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
所谓余额包 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
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也就是说,采取余额 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 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目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股票的承销均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 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代销与包销最大的不同在于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 关系不同,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者实质上是股票
购销关系。
代销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 没有将所有证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将退回发行人,证券公司 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代销方式的承销佣金相对较低。包销
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没有将所有证券 出售出去,剩余部分由证券公司自行购买,因此,证券公司的 风险较大,承销佣金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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