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如何接受监督管理?
(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食品 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 定期监督检查。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 对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① 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生产企业,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裣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生
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② 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 (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③ 对其他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可视具 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
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 换证复查...全部
(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食品 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 定期监督检查。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 对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① 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生产企业,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裣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生
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② 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 (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③ 对其他卫生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可视具 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
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 换证复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
期满如3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 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
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4) 在对卫生注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 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① 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 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
生质量的。
② 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 严重的。
(5) 在对卫生注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① 有上述“监督管理”第(4)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 完成整改的。
② 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存储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 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 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 严重后果的。
④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⑤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 号、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
注册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之日起1 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
动失效:
① 卫生注册生产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信地址发生 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② 卫生注册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 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③ 一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④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