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发生股权激励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 式解决,例如通过诉讼要求激励对象履行承诺义务或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激励的股份,具体情况见如下案例。
(1)要求激励对象履行承诺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富安娜(002327)股权激励纠纷
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可以为股权激励纠纷提供解决的参考方案,
且法院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诺函效力的认定意见也具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 富安娜于200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2013年3月8日富安娜公告称,富安娜委托代理
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 周西川等2...全部
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发生股权激励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 式解决,例如通过诉讼要求激励对象履行承诺义务或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激励的股份,具体情况见如下案例。
(1)要求激励对象履行承诺的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富安娜(002327)股权激励纠纷
深圳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可以为股权激励纠纷提供解决的参考方案,
且法院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诺函效力的认定意见也具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
富安娜于2009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2013年3月8日富安娜公告称,富安娜委托代理
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 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存在纠纷人员) 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了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2年12月26日受理了此案。
该案件的背景情况为:富安 娜在上市前对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且员工签署了承诺 函,承诺函承诺了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 间不得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而部分 被激励的员工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未满3
年期间,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 违反了前述承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富安娜与被激励的员工 关于股权激励纠纷适用的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如激励
对象在签署承诺函时为真实意思表示,则需要对富安娜承担赔偿责任。
(2) 要求激励对象返还股份 —雪莱特(002076)股权 激励纠纷
2002年12月,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广东 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董事长柴
国生将其持有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
8%)的 股份赠给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 与李正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份
(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 月15日起5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 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但是,李正辉于2007年8月
25日辞职,未按承诺履职5年。2007年9月,雪莱特董事长 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 求其返还之前由其赠与的上市公司股份并赔偿损失。
2009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3。 8%的股
份是属于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所以仅判决李正辉赔偿 柴国生赠与的0。7%的股份,共计约1 900万元。柴国生与李 正辉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为缺乏支付款证据, 李正辉受赠的3。
8%的股份应属柴国生赠与,但对于柴国生要 求李正辉返还其受赠的全部股票不予支持。李正辉自2003年 1月1日持股后在雪莱特公司服务了近4年9个月,尚有4个 月的服务时间未满。
所以,把获赠股份平均折合到每个月,可
撤销赠与的4个月的股份数,共计348 259万股,李正辉应将 该部分股份退还柴国生。同样,应退还的还有第二次赠与的 0。7%的股份,约合1 929。 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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