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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本充足率?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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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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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
  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  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 (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四)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五)多边开发银行。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第三十条 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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