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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家庭土地承包权的期限?

  法律如何规定家庭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低于法定期限,承包权人能否提出延长承包期的要求?1994年,某经济社将20亩土地范围内的300株橡胶树以投标的形式发包给村民。周某中标,市政府发给周某土地使用证,栽明承包期从1995年起,但没有写明截止日期。
  
  周某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改变土地用途,补种了 633株橡肢树。村里没有异议。由于没有确定承包期,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镇政府1998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承包期到1998年12月31日止, 20亩坡地重新发包,种植农作物,承包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27年。承包权人能否提出延长承包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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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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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权人有权提出延长承包期的要求。 关于家庭承包权的法定期限,以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时间界限,经历了几个时期:①承包期15年不变。1984年中央要求15年不变。
  ②承包期30年不变。即1993年,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7年,中央政策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③1998年《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该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各承包期。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家庭承包权的期限在法律效力上意味着,法定期限是承包土地、林地等最短的期限,承包合同和承包权证记载的期限不得低于该期限。
    发包人提前收回土地受到法定承包权期限严格的限制,收回土地属于例外的法定情形;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 本案中,镇政府1998年确认承包期到1998年12月31日止是不妥当的。因为林地承包期应为最短30年,此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执行;1994年到1998年显然少于法定的期限。
  另外,20亩坡地种植农作物,承包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27年,也低于法定的承包期限30年。  承包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承包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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